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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商法信用体系
发布日期:2019-06-10
来源: 邵浩
当前,经济往来、经济交流已不再仅限于国内或几个国家之间, 它已经发展为全球性活动, 为了保障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完善信用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工作。从我国这几年暴露出的几个安全问题大事件: 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 用地沟油做商业用油、 黑心棉填充织物等,可以清楚地看到,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紧迫性、必要性。在我国,诚实和信用是民商法的基本要求, 这对于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净化市场风气、约束群众言行都能起到很好的作用。所以,不管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还是从经济活动的开展,构建一个风清气正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那民商法中的信用具体是指什么?它是怎么规定的呢?笔者认为:对于群众在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时,其履行情况就是民商法对于群众信用的考量依据。每个人履行好自已应尽的义务是最基本的原则, 就比如, 在商业活动中, 我们最常见的就是订立合同。合同有口头的、 纸质的等形式,但不管是哪种合同,一旦依法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里的条款行事。在这种情况下, 由于签订合同的双方不一定对互相有多了解,甚至可以是完全陌生的两个人,所以信用的高低就体现出了它的重要性。毕竟人人都想与有信用的人、企业、单位从事经济活动,谁也不想遇到“老赖”。这是从现实生活来说的,那从民商法对信用的定义上来看,国内目前好像还没有对信用进行明确规定,因为对于“信用”一词,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都能说出一番道理。比如有的专家学者认为,信用就是反映民事行为人经济偿付能力的经济评价;有的则认为,信用是在民事行为人经济实力基础上得到的社会信任和评价。说哪一方错,都不错;说哪一方对, 却又都有道理。
接下来谈一谈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现实意义:
1.从现实司法案件总结来看,虽然我国经济社会繁荣发展,但不少违约纠纷、 合同欺诈、 伪劣商品横行等现象还是屡禁不止。从短期来说, 伤害的是群众的利益; 但从长期来说, 这种问题的频发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无疑只会起到负面作用。由此可见,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有效构建显得极为必要和迫切, 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要求。
2.对市场经济活动起到规范作用。我国经济发展之所以如此迅猛,正是因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活跃。但市场经济鱼龙混杂,大部分活动主体都能按照道德、法律的约束自觉履行合同条款,共同努力完成预计项目, 但也有不少违法乱纪的活动主体将市场经济搞得乌烟瘴气。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对规范市场行为、维系市场发展秩序、确保市场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得到有效管控和约束都能起到较为理想的积极作用。所以, 必须建设好民商法的信用体系,保障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发展更为有序高效,避免出现更多的经济事故问题。
3.便于消费者进行维权。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建设从微观角度讲,也能对各个经济活动主体,包括消费者群体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建设会对商家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促使他们更注重自己的诚信,进而也就能够相应减少经济活动纠纷。对于消费者来说, 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也有两个方面,即在发生经济纠纷时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维权的依据;同时也是要求他们注重个人信誉,对自身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规范,最终有助于交易的规范进行。
4.有利于提高企业发展效率。从商家到企业,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建设从宏观角度讲, 对我国的各种企业法人也能够起到很好的约束、管控作用。有些企业在信用体系未健全时,刻意钻体系漏洞,时有发生违背道德的欺诈现象。而严格建设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对于企业来说,会使他们更加注重自己的信誉。要知道,企业要想在市场中长足发展,信誉是他们最重要的一张“名片”,一个没有信誉的企业不管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如何, 那也不会得到可观的产品订单。所以,企业要想做大做强,信誉是非常重要的。而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就能对企业起到提升用户口碑、 提高产品竞争力的作用,相信企业严格按照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开展工作,一定会在他们的发展效率方面起到积极作用。说了这么多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对社会、对企业、对个人的重要性,那当下,我国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得又如何呢?有哪些不足之处呢?笔者有如下分析:
1. 缺少法律针对性。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研究可知,信用对于我国公民来说从法律的角度看仅具有指导性作用, 而缺少针对性。而从现阶段我国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不少信用缺失现象来看,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2. 缺少统一认识。文章开头就说过了,对于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有不少学者还未形成一致认可。这就让信用体系在民商法中不能完全发挥出它的作用。虽然在实际中对信用体系原则有不同的认识以及定义,但是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没有对信用体系原则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在实际的民商法中,信用体系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3. 构建信用依据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合同法》、 《保险法》、《证券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对信用原则都有自己的相关定义, 但又不完全相同,比如: 《民法通则》和《保险法》中从法理上讲, 信用原则在我国立法中被确认了。而《证券法》中, 承认了信用原则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但并未在相关法律中进行明确定位,尚存不足。
4. 个人信用危机的产生。这最好解释了, 因为它就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比如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透支卡;用贷款买房、买车等,这种利用个人信誉进行的提前消费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发普遍。虽然这种消费方式能够对经济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弊端。信用消费,顾名思义, 是利用个人信誉为前提的消费行为。这种个人信用也是民商法中的一种信用的体现, 然而在现实中, 这种个人信用的弊端日益扩大, 导致个人信用产生危机,影响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
5.信用原则缺少及时性。我国司法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就是信用原则,它同样也是民法立法的最终目标。就像刚刚说的《合同法》、 《保险法》、 《证券法》,信用原则对于很多法律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从司法实践中看,信用原则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主要表现为与其他一些原则难以匹配,与最高行为准则相违背,造成我国一部分企业和个体在参与市场经济中缺乏信用, 影响社会稳定。其实,虽然从目前来说,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确实是存在一些不足,但这并不能成为阻碍发展信用体系的借口。正因为它有各种缺陷,为了更好地发展市场经济,更要进一步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体系。笔者也总结了一些建议:
1. 对我国的企业信誉进行规范化管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企业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众多企业中,以中小企业为多数。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每一个大企业都是从小企业发展而来的,大企业的发展必然少不了企业信誉的支撑。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没有良好的信用口碑,何谈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必须让企业认识到,只有增加自身的信誉度,才是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通过增强企业信用方面的责任感,不仅能够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而且也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在市场中构建良好的信用体系。对于动态的、多变的市场环境, 不仅需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来保障企业在发展中的信用问题, 还应该随着市场的变化, 及时调整相应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因此就需要加强企业信息体系建设,企业发展因为受经济影响会经常变化, 这就需要企业能够注重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在信用方面的承担能力,对企业债权人和信用度进行明确以及协调,避免出现信用波动问题,进而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影响。
3.加强对于个人信誉的管理。作为社会生活的成员,不仅企业要注重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于个人来说,信用同样重要。人的意志主导了社会的发展方向、社会的发展格局,所以,对个人,同昂扬要加强信誉管理。所以在相关法律的立法过程中,要科学化、人性化地制定法规条例,尽可能地完善它。应集思广益、 多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秀做法,加大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力度,从而推动我国社会良性、稳定发展。
4.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其实,作为政府部门,是最应该冲在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构建工作中的。政府本身的职责与能力是一般社会机构所不具备的,政府可以在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利用强制性手段,对违背诚信的社会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起到警示作用,继而也就能够更好推进信用体系的落实和推进,保障信用体系能够落实到实处。
最后,笔者想说,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信用,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对于个人也好,对于企业也好, 要想安身立命, 要想长远发展, 构建信用体系是必由之路。对于社会来说,更要利用好信用这一指标, 规范、保障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保护好当事人的权益。希望在今后, 民商法信用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健全, 建设出一个公平、 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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